一名路人:↑我需要好心人,幫我翻譯這段話(真的看不懂)
我来
建政一番做点法律知识普及。
首先,美国联邦法律是完全的
判例法。而
最高法院(SCOTUS)的判例肯定是最优先的。
此外,
宪法第一修正案(1A)里就明确规定保护言论自由。即使国会通过了任何法案,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效性也低于宪法,最高法院有权裁定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因违反宪法而无效。
回到这两个判例:
Ashcroft v. Free Speech Coalition 案例宣判了不能因为「看着年轻」就认为是儿童色情加以处罚,也就是确保了言论自由的下限;而
United States v. Williams (2008) 案例援引了前案,在肯定前案划出的自由下限的同时,判决 Williams 的行为有罪,相当于划出了言论自由的「上限」。后面这个判例明确了国会通过的禁止儿童色情的法案(
CPPA (1996) 和
PROTECT (2003))及它们目前在现实中的执行尺度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。
最高法院的几名大法官有不同意见时,以多数意见为准。
RBG 作为进步派的旗帜、现代历史上最出名的大法官,在两个判例里都认为严苛的法律违背了 1A 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。在后面的判例里她持少数(dissent)意见,也就是与最终判决相反的意见。
近年来有些保守派(conservative)声称自己支持言论自由,动不动把 1A 挂在嘴边,还声称是进步派(progressive)一直在压制言论自由。现任联邦政府里就全是这样颠倒黑白的人渣。但是看一下二十世纪下半叶的历史,就知道一直是进步派在维护 1A 保障的言论自由。而看一下现在的局面,也发现这些保守派(例如恬不知耻地自称 "free speech absolutist" 的 Elon Musk)支持的都是些打压言论自由的政客。
(叠个甲,我不是 categorically 反对保守派,只针对现在的一部分人)